上訴機制及程序  

「評審計劃」設立上訴委員會,其職權範圍是就不獲通過評審院舍提出的上訴申請作出裁決。 

程序  

 

  1. 任何院舍如不同意評審結果,須根據評審委員會發出信件日期之1個月內,以書面方式向「評審計劃」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,並列明具體上訴理由。
  2. 上訴委員會主席在收到上訴申請後,將於七天內把申請送交評審委員會主席,要求後者在十四天內(由上訴委員會主席信件日期起計)作出回應,並在上訴申請書發出日期之1個月內通知申請院舍聆訊日期、時間及地點,及邀請上訴院舍及評審委員會派出代表出席上訴小組聆訊。該通知須附上上訴申請及評審委員會主席回應,在聆訊日期前至少七天發出,聆訊通常應在上訴申請書發出後四十天內舉行。
  3. 上訴院舍可以隨時向主席遞交書面通知,放棄整項上訴或其任何部份。
  4. 上訴委員會應在聆訊後裁決上訴院舍是否得直、或是否須作出若干服務質素改善後始獲得通過評審,裁決須在聆訊後2星期內通知上訴院舍及評審委員會主席,評審委員會須遵從裁決,執行跟進工作。
  5. 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決定。
  6. 上訴有關的記錄需按保密程序保存最少三年。
  7. 於上訴程序結束時向上訴院舍正式書面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