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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安老院舍評審計劃
不獲通過評審院舍 上訴機制及程序
上訴委員會 香港安老院舍評審計劃設立上訴委員會,其職權範圍是就不獲通過評審院舍提出的上訴申請作出裁決。
1. 任何院舍如不同意評審結果,須根據評審委員會發出信件日期之1個月內,以書面方式向「香港安老院舍評審計劃」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,並列明具體上訴理由。
2. 上訴委員會主席在收到上訴申請後,將根據上訴申請書發出日期之1個月內通知申請院舍聆訊日 期、時間及地點,及邀請上訴院舍及評審委員會派出代表出席上訴小組聆訊。
3. 上訴院舍可以隨時向主席遞交書面通知,放棄整項上訴或其任何部份。
4. 上訴委員會主席就聆訊結果裁決上訴院舍是否得直、或是否須作出若干服務質素改善後始獲得通過評審,有關建議轉交評審委員會主席跟進,而裁決須在聆訊後2星期內通知上訴院舍及評審委 員會主席。
5.
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決定。
查詢: 2727 3250 傳真: 2775 5586 Email: racas@hkag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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